漳州台联会长:活化涉台文物 唤醒迁台共同记忆******
中新社漳州1月2日电 (记者 张金川)“在当前两岸关系背景下,我们不能让涉台历史静默、黯然,应该讲好漳台故事。”福建漳州市台湾同胞联谊会会长方丽云2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应让涉台资源充分活化,唤醒台湾同胞特别是台湾青少年的根脉意识、祖地意识。
当天上午,漳州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开幕,方丽云在大会书面发言中指出,漳州与台湾隔海相望,独特的地理位置决定了漳州与台湾无法割断的联系。“漳台的渊源关系渐渐以族谱、家书等文献和文物古迹的方式沉淀下来,是维系两岸同胞感情的重要纽带。”
方丽云称,当前,族谱、书信、老照片等“迁台记忆”的征集工作已在福建全省展开,漳州市涉台文物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取得较好成效。官方数据显示,该市现有涉台文物306处,重点涉台文物88处,为福建省之最。
但目前漳州市涉台文物研究水平较低,对涉台文物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的深入发掘、展示和传播不足;同时,反映海峡两岸历史渊源的文献资料和生产生活实物资料消逝速度加快,抢救和征集工作十分紧迫。对此,方丽云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做好涉台文物保护利用的宣传、研究和规划编制。设立并启动“涉台文物保护工程”,重点保护一批祖籍在漳州的台湾同胞的祖祠、祖居和历史文化村镇。同时,有计划地深入挖掘和保护反映两岸渊源的文化、习俗、传统工艺、传统产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是以历史文化名城效应开辟涉台文物交流窗口,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带动涉台文物古迹的开发利用。
三是有重点地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举办专题性展览。进一步整合漳州市目前众多能反映两岸关系,尤其是漳台关系的专题博物馆等资源,积极探索更具时代性、趣味性、参与性的展示方式。
四是积极开展海峡两岸文化交流活动。充分利用文物史迹和历史名人优势,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加强两岸交流互访,将学术研究与现实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漳台文化研究的深入和学术的繁荣。(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