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App不“坑老”才能更适老******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适老化App消费监督评测项目研究报告》。中消协报告指出,App广告插件及诱导操作现象尚未杜绝,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理财、社交通讯、影音娱乐、实用工具类等App,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诱导下载或诱导付款等情况。不少老年人手机账户稀里糊涂被扣钱。(12月22日《法治日报》)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数字技术的“适老化”改造,让便利服务触手可及。从求医问药到吃穿住行,越来越多老年人正在主动触网,拥抱智能时代。但在社会适老助老惠老的共同行动下,App市场上出现的一些“坑老”乱象却不容忽视。如,老人在不明白的情况下被误导手机投保,下载注册“情感陪聊”主题的App却掉入不良商家诱导付费充值的陷阱,在点击“内存不足”“病毒威胁”等弹窗后手机被莫名其妙地安装各类App……盯上老年人“钱袋子”,种种精心“算计”不仅加重了老年人上网用网的顾虑,也影响了“适老”的质量成色,拖慢了老年人融入数字生活的步调。
不“坑老”才能更适老。手机App的“坑老”套路无疑是“适老”进程中的绊脚石、拦路虎,亟待加强监管、大力清除。尽管中消协报告显示,76.2%的调查对象对App适老化的现状整体持满意态度,但“数字惠老”非一日之功,App“适老”仍须久久为功。如果说大字体、大图标、页面友好、操作方便是“适老”的“硬标准”,那么上网安心、用网安全就是“适老”的“软核心”。相比于熟知如何“避坑”的年轻人,老年人上网往往更需要安全感,更需为其营造安心安全的网络环境。为此,诸如稀里糊涂被扣钱之类的手机App“坑老”问题尤须加力破解。
一方面,要在监管上发力,完善手机App适老化消费监督机制,严厉打击涉老网络乱象,切实提升“坑老”违法成本。另一方面,还要多方出力。企业眼光要长远,在适老化公益性与企业盈利间找好平衡,找准老年人触网的痛点难点,加大产品研发和设计优化,以“适老”的深度谋求发展的远度。加强家庭与社会数字反哺,帮助老年人破解“数字鸿沟”,提升网络生活技能、操作技能、安全技能,更好融入数字生活。如此,“想上网、能上网、会上网、敢上网”更有保障,手机App“适老”更高、成色更足,老年人“智享养老”才能更加充实、更加幸福。(张冬梅)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