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4亿车主!定价规则调整,你的车险保费要降了?******
中新经纬1月13日电 (李自曼)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扩大财险公司定价自主权,且明确各地因地制宜实施。
在受访业内人士看来,理论上车险保费最高可降价23%,但企业不会盲目降价。对保险公司来说,《通知》扩大了保险公司车险定价的自主权限,卡在原自主定价系数两端的业务或存发展机遇。
理论上车险保费最高可降价23%
大型险企的降价可能性或更高
《通知》第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明确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的浮动范围由[0.65,1.35]扩大到[0.5,1.5]。
据公安部最新统计,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12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4.99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数量为4.61亿人。
东吴证券非银金融行业分析师葛玉翔团队认为,本次调整将使车险定价更加精细化,驾驶习惯良好的“好车主”保费会更低,“高风险车主”保费面临上升压力。
根据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NCD系数×自主定价系数)来算,理论上调整后车险保费价格最高可降价23%,最高可涨价11%。
作为计算车险保费的系数之一,自主定价系数越高,车险保费越高。目前,自主定价系数的影响因素包括车主的驾驶技术、驾驶习惯、驾龄等。
NCD系数指无赔款优待系数,即根据被保险人连续投保年限、出险次数,确定NCD系数值,从而影响车辆投保的费用。
保险公司是否会采取降价措施?中新经纬联系多家财险公司了解到,由于《通知》下发不久,各公司尚未制定出完整的相关政策,不便做出具体回应。
业内专家告诉中新经纬,《通知》下发后,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自己的综合情况降价。中小财险公司受车险综合改革等因素影响,综合成本率仍处于较高水平,降价的可能性会小于大型财险公司。目前,车主的出险数据是联网的,但由于各公司的定价策略不同,承保同一车主的同一辆车,保费会有差异。大型保险公司由于承保量大,会在一定程度上摊平定价风险。所以,部分选择在大型保险公司投保的风险较高的车辆,相比在中小公司投保,其车险保费并没有太高。
《通知》或对定价更细的公司更有利
卡在原自主定价系数两端的业务或存发展机遇
车险业务一直是多数财险公司重要业务板块。《通知》对财险公司将有哪些影响?
资深精算师徐昱琛对中新经纬表示,整体而言,《通知》中对于商车险自主定价系数的调整,对定价更精细的公司来说更加有利。一般而言,公司规模越大,定价能力会越好,其精算力量以及在定价方面的研究力量会更大,具有规模效应。
业内专家指出,除大型公司外,车企主机厂旗下的汽车保险公司或也能从此《通知》中受益。相比中小型财险公司,此类公司在数据和销售渠道都具有较大优势。不过,如何将优势转化到运营和定价方面,十分考验公司的整体经营能力。
关于《通知》对公司业务端的影响,徐昱琛表示,此次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调整后,对财险公司的两类业务影响比较大。一类是原自主定价系数为0.65的业务,另一类是原自主定价系数为1.35的业务。针对本身风险数据较好、驾驶员驾驶行为良好的车辆,保险公司可将其定价系数可以打得更低,来增强客户黏性。针对高风险车辆,如营运车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高自主定价系数来平衡风险,并为其提供承保机会。
中新经纬了解到,此前,对于高风险车辆,如摩托车、农用车、营运车、货车、皮卡车等,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往往附加各种苛刻条件和繁琐程序。如摩托车在摩托车交强险保费测算时,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摩托车车型、发动机排量来测算实际保费,并加收车船税。
徐昱琛认为,整体看来,各公司能否通过自主定价系数的调整来实现业务突破,还需进一步观察。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一题而三命意的《伶官传序》******
作者:詹丹
欧阳修的史论名篇《五代史伶官传序》分别在中开头、中间和结尾,出现了三处观点句,即:
盛衰之理,虽曰天命,岂非人事哉
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
夫忧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
对此,虽然有人曾提出哪一处是中心句的疑问,但也有不少学者把三处观点作了归并处理。如流行甚广的朱东润主编的《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有关这篇作品的题解,就把三处观点整合在一起加以论述道:
这篇文章是把“庄宗之所以得天下与其所以失之者”作为教训,说明“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指出一个王朝的兴亡主要决定于人事,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有其进步意义。
而陈必祥在《欧阳修散文选集》题解中论及此文时,把第一处观点句称为“全文的主旨”,把第二处称为“结论”,又把第三处称为揭示“带有更普遍意义的教训”,是“扩大和深化了主题”。只不过用换一种说法,依然对三处观点句作了归并处理。
不过,吴小如在1980年代论及该文的主题时,一方面归并处理了三处观点,但更重要的,他还有着深入一步的看法:
这篇文章的主题归纳起来不外这三层意思:首先是盛衰治乱兴亡之理,由于人事而未必由于“天命”,这是一篇的主干。其次,所谓“人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和“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
虽然吴小如在提出主题的三层意思的同时,对内部关系做出了逻辑分析,认为第一处观点句“人事”是主干,后两处是“人事”的具体表现,大致体现出“总-分-分”这样的逻辑关系。但我的看法稍有不同。
从逻辑分类看,后两处的观点,确实都属于“人事”的范畴。但从观点的抽象到具体的递进程度或者说从“人事”的普遍性到特殊性看,其间的关系又是步步深入的。
由于第一处提出的观点“盛衰之理,虽曰天命,岂非人事”中的“人事”毕竟没有具体内涵,所以这是在一个宏观角度,提出了与“天命”相对的观点,来构成盛衰之理的具体内涵。也就是说,相对于纷繁复杂的“人事”来说,这个概念本身是抽象而又空洞的,只是当作为与“天命”对等的一个概念,把传统的认同“天命”的观念也向“人事”有所转向,才有其具体的针对性。
也正因为“人事”概念本身的抽象和空洞,所以它反倒像虚位以待的框架,可以容纳丰富的内容。其实,庄宗之所以失天下的原因本来就复杂,《旧五代史》在庄宗本纪最后评价说:
然得之孔劳,失之何速?岂不以骄于骤胜,逸于居安,忘栉沫之艰难,狥色禽之荒乐。外则伶人乱政,内则牝鸡司晨。靳吝货财,激六师之愤怨;征搜舆赋,竭万姓之脂膏。大臣无罪以获诛,众口吞声而避祸。夫有一于此,未或不亡,矧咸有之,不亡何待!
其罗列出的林林总总,所谓“咸有之”,正说明了这一点。当然“伶官传序”似乎更突出其重点,所以在林林总总的“人事”中,强调了人的行为上的“忧劳”和“逸豫”这一组概念对比。这样就把抽象的宏观的“人事”递进到相对具体的中观层面。这当然是有庄宗的具体行为可以呼应的,这里且举一事为例。
《新五代史》有记录说:
同光三年夏,霖雨不止,大水害民田,民多流死。庄宗患宫中暑湿不可居,思得高楼避暑。宦官进曰:“臣见长安全盛时,大明、兴庆宫楼阁百数。今大内不及故时卿相家。”庄宗曰:“吾富有天下,岂不能作一楼?”乃遣宫苑使王允平营之。宦者曰“郭崇韬眉头不伸,常为租庸惜财用,陛下虽欲有作,其可得乎?”庄宗乃使人问崇韬曰:“昔吾与梁对垒于河上,虽祁寒盛暑,被甲跨马,不以为劳。今居深宫,荫广厦,不胜其热,何也?”崇韬对曰:“陛下昔以天下为心,今以一身为意,艰难逸豫,为虑不同,其势自然也。愿陛下无忘创业之难,常如河上,则可使繁暑坐变清凉。”庄宗默然。终遣允平起楼,崇韬果切谏。宦官曰:“崇韬之第,无异皇居,安知陛下之热!”由是谗间愈入。
在这里,身为一国之主不顾民间疾苦而只想着自己安乐,庄宗过往忧劳与当下逸豫的鲜明对比,成为一种身体的真切感受,而不听忠臣进谏、尽受小人蛊惑,常常又是关联在一起的。《资治通鉴》也记录了这一史事,胡三省加注感叹说:“郭崇韬之言,其指明居养之移人,可谓婉切,其如帝不听何!”
此外,观点句中,“兴国”和“亡身”对举,“国”和“身”还有互文足义的意思,所以文章最后提出庄宗“身死国灭”,就有了词语肌理上前后呼应的连贯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庄宗后来的“逸豫”事例斑斑可举,但文章从《尚书》中的“满招损谦受益”引出该文的观点句“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还是说明这种现象具有相当普遍性。这样,把这种虽然具体但依然普遍的观点,推进到庄宗个人境遇的特殊性,也就是作为“序”而指向“伶官传”的特殊性,所谓“忧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这是呈现第三处观点句的意义所在。相对第一处的宏观和第二处的中观来说,这第三处的观点句,就是微观了(尽管结尾的“岂独伶人也哉”一句,显示了作者也努力要把这种特殊的微观回扣到普遍性中)。
在以“宏观”“中观”和“微观”理解三处观点句的递进关系时,我们都是以“人事”为立论前提的。在这过程中,作者所谓的“虽曰天命”一句,似乎被抛到了一边。我们固然可以说,作者强调了人事的重要性的同时,并没有完全否认“天命”的存在,但其向下文延伸的肌理性关系,似乎已经被我们无视。我们没有意识到,在其论述的递进过程中,那种似乎已经隐身的“天命”意识,其实际内涵已悄然发生了改变。
许多人在强调第二处观点句时,无意中遗漏了“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的后一句“自然之理也。”而这似乎从“人事”中逸出的,这不能被主观世界完全掌控的普遍性、规律性之理,以颇为“自然”的方式出现,使得我们忽视了其存在。而这,恰恰是能够跟同样不受人的主观控制的“天命”互为相通,形成一种肌理性联系。
日本学者沟口雄三在谈到唐代向宋代有关天的观念变化时,认为是从“天谴的天向天理的天的变化”,也就是“主宰者的天向理法的天的变化”。唐以前的人们习惯认为,作为主宰者的天似乎有着人格意志,可以借助自然灾害,对君王犯下的错事做出谴责,以提醒君王纠正过错,所谓“天谴事应”。此类观念到宋代已经受到了不少学者的挑战。欧阳修和宋祁主持编撰的《新唐书》,就讨论了“天谴事应”的问题,并对此有所质疑。在“五行志”中,认为后世之人是在“曲说而妄意天”,所以他们编写的体例就“著其灾异,而削其事应。”而《五代史伶官传序》中提出不受人意控制的自然之理,正是从“天命”向“天理”过渡的桥梁。当天理内在于人事中(这被沟口雄三称为“欧阳修的天地人之理”)得到理解,成为一种规律时,认识到这种规律、这种天理的存在其实只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不过,当人们总是通过自己的言行来反复证明这个规律的存在,不断重蹈覆辙时,才是一件使人不胜感叹的事,也难怪欧阳修会在他的史论中,常常劈头就感叹一声:“呜呼!”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光启语文研究院)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